详细介绍 —
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民航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民航专业工程概( 预) 算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费率原则上不低于1.5%,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 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计提,提取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1.5%。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费用 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费用费率同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对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在竞标时,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删减,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列入标外管理。
第八条 采用非招标形式的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计提,提取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 1.5%。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包括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痕迹管理资料台账,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和有关票据凭证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及审核程序:
( 一) 工程项目开工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预付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工程计量中分期( 次) 扣回。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预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 二) 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每一计量周期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工 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 附相关凭证) 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计量申请表的审核,核实无误签字后报总监再审核。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进行审定后,按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
( 三) 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未计量部分原则上不再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重大设计变更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情况应当编入监理月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书面要求其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 责令其停工整改,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 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安全生产费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 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现场严重安全隐患整改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整改,相关费 用在施工单位计量支付费用中扣除,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由工程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转嫁由分包单位承担。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 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 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支出;
(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 一) 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 二) 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 三) 按照“ 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
( 四) 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外,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以及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 五) 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 六) 考核奖励费用;
( 七)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费用;
( 八)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对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确保资金“ 专款专用” 。
第二十一条 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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