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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1-07
来源:
作者:
民航专业工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
动者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
品的选择、采购、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参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民航专业工程中,为
避免、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为劳动者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
民航专业工程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
部防护用品。 (例如:普通安全帽、阻燃安全帽等。)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
品。 (例如:过滤式呼吸防护装备、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等。)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
防护用品。 (例如:护目镜、防尘眼镜等。)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例如:耳
塞、耳罩等。)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
部防护用品。 (例如: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焊工手套等。)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
用品。 (例如:电绝缘靴、焊接防护鞋等。)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
干防护用品。 (例如:一般工作服、防静电服、阻燃防护服等。)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
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例如:防水性护肤剂、遮光性护肤剂等。)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
护用品。 (例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例如:反光
服等。)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
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替代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
费,并督促参建单位及时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
第七条 参建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
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任何单位
— 2 —或个人不得转卖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和采购
第九条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
1) ,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
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
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为其配
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具体可参照 《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2626)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 GB / T18664) 、
《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 / T24536) 、《手部
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 / T29512) 和《个体防
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 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 GB / T28409)
等标准。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 80dB≤LEX,8h<85dB 的工
作场所时,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必须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
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具体可参照 《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 / T23466) 。
— 3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
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为其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具体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 T29510) 。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
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为其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可参照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 GB / T11651) 、《 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
规范》 ( GB / T30041 ) 和 《 坠 落 防 护 装 备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 ( GB /
T23468)等标准。
第十条 参建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劳动防护
用品生产厂家(供货商) 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
商品标识,并根据防护需求,要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 供货
商)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
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对于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验
收和登记,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入库管理。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培训和使用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
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登记(见附件 2) 。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应当确保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外观完
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 4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培训。 培训应当有专项记录,记录中应当包含培训内容、培训日期
以及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并按
照工作岗位要求,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应当对劳动防护
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申请更换。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定
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对
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更换。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报废
第十八条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要求对劳
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参建单位对已失去安全防护性能或超过使用期限
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参建单位对需集中存放或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
当加强管理、严防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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